|
台北縣榮譽指導員協進會組織章程草案
日期:2000/01/19
擬草人:林進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臺北縣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制度』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本著真誠平等、互信、互惠、學習及奉獻服務之精神為宗旨,服務中小企業,提昇競爭力。 第四條
本會以臺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縣行政區域內。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增進中小企業榮指員運作相關問題的探討。 二、配合社會動脈,推動志工參與,借重業界人脈及專業經驗服務中小企業
。 三、運用政府各相關單位的服務資源,藉著榮指員的力量協助政府擴大服務中小企業的層面,建立完整的中小企業服務網路。 四、做企業的志工(做善士)
,培育專業涵養(助航員)
,當中介橋樑(好夥伴)。 五、建立榮指員相關基本資料。 六、增進榮指員情誼與聯繫。 七、對中小企業的探訪及成果工作研討。 八、協助政府舉辦中小企業的研究活動。 九、接受各級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提供最新相關資料,傳達政府各項服務措施。 十一、反應中小企業意見,提供政府研擬政策之參考。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 個人會員: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甄選合格之榮指員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待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幹部會(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己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幹部會(各委員會主委)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財務委員會(*或負責財務之副會長)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幹部。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七
條
本會設十三個委員會並置主委一人副主委二人由會長指派之,成立幹部會。 第 十八
條
幹部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議決幹部、副會長、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幹部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四人,由會員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幹部中選之。(目前由會員直接選出)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幹部會主席。會長應視需要到會處理會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會長得聘任秘書長一名及幹事一名,負責會務行政工作。 第廿一條 另設一委員會顧問群,由會長於卸職之幹部中指派。 第廿二條 會長、副會長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會長、副會長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幹部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三條 會長、副會長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 會長、副會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幹部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幹部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廿六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幹部會擬訂。 第廿八條 本會得由幹部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幹部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幹部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表,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卅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幹部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二條 幹部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幹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三條 幹部應出席幹部會議。幹部會不得委託出席:幹部連續多次無故缺席幹部者,視同辭職。 第卅四條 會長無正當理由不召開月例會或幹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解除會議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卅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幹部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三千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二千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八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幹部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幹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草案於2000.06.28第一次修正。 本章程草案於2000.09.19第二次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