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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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中華民國89.5.25日行政院台89研展字第02999號函修正)

   
 

1 ˋ行政院為督促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
  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2 ˋ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
         提出之具體陳情。
3 ˋ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麵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情事項ˋ姓名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
  分證件號碼及連絡方式。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ˋ住址ˋ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4 ˋ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各機關應指派人員專責辦理,聆聽陳述後,
  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載明姓名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
  分證件號碼ˋ聯絡住址及電話等,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
  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5 ˋ各機關對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ˋ合理ˋ迅速ˋ確實辦結原則,審
  慎處理。
6 ˋ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受理﹔非屬收受機關權責者,應
  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
  涉及二以上機關權責時,收受機關__應主動協調有關機關處理﹔
  遇有爭議,由其共同之上級機關處理。
7 ˋ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80條第一項:「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
  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係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
  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之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依上開
  規定予以適當處理。
8 ˋ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
  處理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ˋ電子公
  文或其他方式答覆。
9 ˋ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ˋ舉行聽
  證或派員實地調查處理。
10ˋ各機關答覆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
  規依據,以簡明ˋ肯定之文字答覆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11ˋ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ˋ區分ˋ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
  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卅日﹔
  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
  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12ˋ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ˋ訴訟ˋ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項
  提出陳情時,咨文機關應告知陳情人,或___
  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人。
13ˋ人民陳情案件經主管機關處理後,陳情人如有不同意見再向其上級機
  關陳情時,該上級機關應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處理
  原則後函轉原機關處理。
14ˋ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
  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1)無具體內容ˋ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經查證所留姓名ˋ住址ˋ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ˋ匿名虛
   報或不實者。
 (4)非陳情事項隻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
   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上級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機關得僅
  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覆之日期ˋ文號後,予以結案。
15ˋ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情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
  序辦理﹔
 (1)檢ˋ警ˋ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2)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就記者。
 (3)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法定程序者。
16ˋ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位建立檔案,並定期將陳
  情案件數量及涉及問題性質ˋ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
  出改進建議,供機關首長及有關單位參採。
17ˋ各主管機關應定期瞭解各該所屬機關陳情案件處理績效,並彙總所屬
  機關陳情案件統計資料及作業情形,綜合檢討分析,分送所屬機關參
  考改進。
18ˋ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19ˋ各機關對於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
  對於違反本要點各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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