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星童軍組織章程◆:

 2001.1.1頒行

第 一 條:本團創立宗旨:

1.以充滿知性,感性的活動,從遊戲中學習激發其潛能。

2.培養運動、休閑之技能,促進身心健康。

3.提昇其社會地位,拓展人際關係,建立良好形象。

 

第 二 條:本團隸屬台北縣童軍團第258團。

 

第 三 條:本團設於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二段5391855樓。

 

第 四 條:本團以全體藍星童軍及藍星伙伴組成之。

 

第 五 條:本團設團長一人,副團長、服務員若干人,聯隊長一人,小隊長若干人(組織如附件一)

第 六 條:本團團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團務執行若干人、總教練一人、文書組、總務組、活動組、器材組等若干工作小組,各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織如附件)。各項職務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 七 條:團務委員會每月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任主席,團本部幹部列席指導。

 

第 八 條:團務委員會任務:

1.本團經費籌劃、動支及收支報告之審議。

2.本團管理規章之修訂審議。

3.本團年度活動及例行團集會之規劃與推動。

4.藍星童軍入團、退團及榮譽事項之審議。

5.其他有關本團重大事項之審議。

第 九 條:本團組織職掌:

1.團 長:團行政業務處理、活動企劃與執行。

2.副團長:協助團行政業務處理、活動企劃與執行。

3.服務員:活動帶領。

4.小隊長職務表:

(4.1)團集會時提前5分鐘到達。

(4.2)在小隊部集合隊員。

(4.3)帶領小隊歡呼。

(4.4)拿小隊旗帶領隊員進入團集合場。

(4.5)報告小隊實到人數( )人。

(4.6)帶領小隊參與各項活動。

(4.7)為小隊代表(領器材或補給)。

(4.8)擔任小隊連絡人。

(4.9)協助整理或收繳器材、資料。

(4.10)小隊長未能出席團集會,則由副小隊長代理職務。

(4.11)小隊長由隊員輪流擔任,每半年輪流一次。

第 十 條:團務委員會組織職掌:

1.:主持團務營運、各組工作聯繫。

2.副主任委員:協助團務營運、各組工作聯繫。

3.執行團務營運、各組工作聯繫。

4.  教  練:教育訓練企劃與執行。

5.  書  組:

(5.1)發文通知、活動資料收集存檔、撰寫團活動日誌及建立伙伴通訊錄。

(5.2)活動資料處理、技能章設計打樣、團刊編輯。

6.  關  組:社會服務接洽、文宣推廣、對內對外事務聯繫。

7.  務  組:帳務管理及辦理特別團集會保險。

8.  材  組:採購、洽借、運送、器材保管維護。

9.  動  組:

(9.1)活動聯繫、協助活動。

(9.2)場地洽租、規劃、布置、音效。

(9.3)訂車、繪製交通想像圖、辦保險。

10.教  練  組:負責教育訓練、規劃與執行。

第十一條:團務委員會得依團務需求,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十二條:本規章經2/3團務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1/2表決通過後頒行,修訂時亦同。


 

藍星童軍團管理規章

2001.1.1頒行

 

第 一 條:藍星團訓:熱心助人、終身學習。

第 二 條:入團規定:

2.1年滿12歲本國籍國民皆可申請入團(外籍人士須經團務委員會決議通過始得申請)

2.2新進人員連續參加團集會6次(含)以上,經團務委員會決議,可晉級為見習童軍(可領取童軍組織章程)

2.3見習童軍連續參加團集會4次,經團務委員會決議通過,宣誓後即晉升為藍星童軍。

2.4藍星伙伴(家長)須全程參與活動,並與藍星童軍共同宣誓入團。

2.5藍星童軍與藍星伙伴,由團長頒授領巾與背章。

2.6每半年繳交團費1,200(見習童軍繳交團費1,000)

第 三 條:退團規定:

3.1違反藍星管理規章,情節重大,經團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者。

3.2發生重大事故,不能繼續參加團集會者。

3.3損害藍星童軍團體利益及聲譽情節重大並經團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者。

3.4一年內累積6()或連續4次以上,未參加團集會者,特殊狀況除外(經團務會議決議)

3.5拒繳團費者。

3.6退團童軍,團費不予退還。

第 四 條:請假規定:

4.1除事假外,凡公假、病假、婚假、喪假皆可依規定程序請假。

4.2凡不克參加團集會者,需事先向各小隊長請假,再由各小隊長彙報聯隊長。

4.3凡請公、病、婚、喪假者,事後須繳交証明文件,並填寫請假卡,完成請假手續,否則視同缺席。

4.4凡符合上述規定請假者,則不受管理規章3.46.2(2)之規範。

第 五 條:器材裝備保管、維護、領取與歸還。

5.1 個人裝備由童軍負責保管與維護。

5.2 公共裝備由器材組負責保管與維護。

5.3 個人及公共裝備遺失或損壞,由保管人負責賠償或修復。

5.4凡退團之童軍,須全數歸還個人裝備。(帳蓬、椅子、睡墊、榮譽手冊、背包)

第 六 條:榮譽規定:

6.1肯定辦法:

(1)參加團集會,即頒肯定貼紙乙枚,集滿8枚肯定貼紙,頒授榮譽章乙枚。

(2)凡參加特殊團集會者,即頒授榮譽章乙枚。

(3)年度全勤者,頒授榮譽錦旗乙面。

(4)表現優異,足當藍星楷模者,頒授榮譽錦旗乙面。

(5)對藍星童軍貢獻卓著者,頒授藍星勳章乙枚。

(6)榮譽章累積6枚可換獎品乙份。

6.2 再教育辦法:

(1)凡參加團集會不聽指揮或學習態度不佳者,逕由服務員或教練團進行個案再教育。

(2)藍星童軍連續3次未參加團集會者,降為見習童軍(並繳回領巾)

第 七 條:本規章經2/3團務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1/2表決通過後頒行,修訂時亦同。